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著重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制度進行完善,有利于進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審判質效,更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更好維護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對民事訴訟領域的其他有關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
本次修改有哪些背景?修改的亮點內容是什么?如何準確把握決定的修改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負責人黃薇回答了人民法院報記者提問。
記者: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黃薇: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先后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民事糾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歷次修正均未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相關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高水平對外開放的不斷推進,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外民事糾紛數量快速攀升,已覆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境外當事人主動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承認和執行,中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持續提升。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面臨的管轄權國際沖突等問題愈加復雜,現有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規則等已難以完全滿足公正、高效、便捷解決涉外民事糾紛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工作,明確提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對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重大部署,為加強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訴訟法涉外編作為涉外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 流營商環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決策部署,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全面總結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重點對民事訴訟法中“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一編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此外,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司法實踐反映集中、各方能夠形成高度共識的民事訴訟法其他各編內容,也作了相應修改。
記者: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方面,有哪些亮點?
黃薇: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一編作了諸多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管轄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擴大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二是順應國際趨勢,增加平行訴訟的一般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等相關條款;三是進一步修改涉外送達的相關規定,著力解決涉外案件“送達難”問題,提升送達效率,切實維護涉外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協助制度,增設域外調查取證相關規定;五是完善外國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承認與執行的基本規則。
記者:“送達難”一直是制約涉外民事案件審判質效提升的重要因素。請談談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涉外案件送達方面,有哪些改進和完善?
黃薇:在涉外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送達一直是制約審判效率提升的關鍵因素。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著力解決這一涉外民事審判的痛點難點問題,在全面總結涉外案件送達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涉外送達方式作了如下修改完善:
一是針對實踐中有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書”以逃避送達的情形,刪除原法中訴訟代理人必須“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限定,明確只要是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都應接受送達。
二是增加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送達的規定,同時刪除分支機構接受送達須“有權接受送達”的限定。
三是增加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的規定。
四是增加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的規定。
五是增加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規定,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記者: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特別程序一章增加規定了“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一節。請談談增加這一規定的背景及主要內容。
黃薇: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繼承編”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職責、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進一步確保了被繼承人的遺產能夠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從而更好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為與民法典規定的遺產管理人制度保持銜接,細化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規則,回應司法實踐需求,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一節“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對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管轄法院、人民法院判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原則、遺產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處理等作出規定,從而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明確的程序指引,增強了規則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遺產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發揮。
記者: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加大虛假訴訟懲治力度方面,有哪些改進和完善?
黃薇:虛假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需要從立法上進行嚴格規制。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形成的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確。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除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形成的虛假訴訟外,還存在當事人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同樣需要對此加以規制,以實現民事訴訟領域對于虛假訴訟更為全面的規范。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系統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于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形成的虛假訴訟,明確其應與當事人惡意串通形成的虛假訴訟適用同樣的法律規則,即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修改使得民事訴訟法對于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制更為全面,更好維護了司法秩序與司法權威,更好保障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